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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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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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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今(10/20)日下午2時宣判,判決主文:「被告王○○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及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合議庭心得如下:

壹、判決要旨:

一、主文:

       王○○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二、起訴犯罪事實概要及起訴法條:

       被告王男與被害人林男都在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人為同事關係。2人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4點左右,因工作事宜發生口角,王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拿起地上做為墊鋼構料件使用的  鐵棍,朝林男左側胸部以上部位揮打,打到林男左耳孔下方3公分的頭頸交界處,林男當場癱軟倒下,並受有頭部外傷、左耳後下方棍棒傷、硬腦膜下腔出血、腦挫傷、腦室內出血、腦髓腫脹、併鉤迴疝、腦幹出血、腦幹橋腦、大腦橋、腦室周圍及腦髓瀰漫性壞死等傷害,經其他同事駕車將林男送醫,於當日下午4點21分抵達義大醫院,到院前並無生命徵象,經急救及緊急手術後回復生命徵象,但林男仍於16日晚上9點20分因傷勢嚴重心跳停止死亡。因認被告王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嫌。

三、認定犯罪事實及科刑理由:

      本件被告王男被訴傷害致死案件,本院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三位法  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及四位備位國民法官全體共同參與審判,於112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後,由合議庭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進行評議程序,評議結果如下:

(一)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構成傷害致人於死罪。

(二)減輕其刑事由部分(即是否依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所為符合自首的要件,且且考量其行為雖非無瑕,但仍相當程度的節省司法資源及表示真摯悔意,故認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宣告刑審酌事項:本件經評議表決,審酌刑法第57條相關情狀:1、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害人先停止配合被告工作,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被告因氣憤、情緒失控而犯下本案。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案發當時情狀未達受刺激程度。3、犯罪之手段:被告(170公分、120公斤)持鐵棍朝被害人左側胸部以上部位揮打,擊中被害人左耳孔下方3公分的頭頸交界處。4、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雙方為同事、之前未發生過衝突。5、犯罪所生損害:造成被害人死亡,使被害人家屬受有無可抹滅之傷痛。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被告為高中肄業、業工,家中有母親、配偶、未成年女兒;另被告有多項犯罪前科紀錄。7、犯罪後之態度:被告事發後未留在現場協助被害人就醫(但現場有其他同事協助救助被害人),返家更換衣物後即至警局報案;被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曾2度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並已賠償被害人家屬35萬元;被告於審判中始終坦承犯罪。另參酌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家屬所表示之量刑意見,最後評決結果,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年。

(四)合議庭成員:林審判長永村、黃法官逸寧、黃法官志皓。

(五)本件得上訴。

(六)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貳、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得分享:

本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記者會或以書面發表之心得簡述如下(以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言論,不代表本院立場):

一、1號國民法官:

收到通知時,心情是既期待又擔心,期待能夠當上國民法官一同參與審判,但同時也擔心艱深的法律術語會聽不懂。帶著這樣的心情參加選任程序,而經過了各個程序後,很榮幸當上了國民法官,與審判長和另外2位法官一起參與審判,當我們有不清楚的部分,他們都會說明、解決疑惑,而我們提出想法時,也會給予鼓勵並且採納,並且時時提醒審判的原則;而檢察官所製作的的簡報,也讓我更快速的理解當下審理的重點;以及現場的工作人員都很親切,無微不至的照顧我們,當我們有需求時,都會給予幫助。真的很感謝你們!實際參與這3天的審判,發現法官真的不容易,需要理解檢辯雙方的論點,並以不同的角度看待,還要保持中立不偏頗,就只看證據。而透過這次的經驗,讓我學習到同件事站在不同立場,就會有不同的想法,提醒著我多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這經驗真的很難得,讓我們也能一同體驗司法程序!

二、2號國民法官:

到了這裡,心情是沈重的,二個破碎家庭,再多的道歉,再多的金錢賠償,再多的科以刑罰都無法再讓這二個家庭重新恢復,而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做出個人決定,再透過合議制度給予公平、公正的判決。希望能撫平受害者家屬傷痛,並給予加害者應有的懲罰,但這都不是我要的,總希望社會上不要再有那麼多的傷害與紛擾。從選任報到一路走來,可以體會承辦單位的用心,也知道一個全新制度的建立是經過無數的研議、討論、修正才得以付之實行,親身的參與體驗,才知道司法人員的辛苦,在此衷心的跟你(妳)們說一聲:「辛苦了,加油!」

三、3號國民法官:

藉由此次參與國民法官審判,能瞭解完整的判案過程,必須根據法條及證據來定案,從不同的方向看待問題,並保持中立性,做出公平的審判。而在審判期間,職業法官們也會仔細解說法律上的專有名詞,讓我們邏輯更清晰,法院提供的書面和硬體設備也很完善,照顧也盡心盡力,這是一次非常難得及寶貴的經驗,期望國民法官制度能繼續維持。

四、4號國民法官:

我覺得司法的過程是一個很綜合性的考量,也代表一個社會國家整體的發展成熟度。如果讓國民法官來參與的話,我個人感覺是可以讓一般民眾真正投入到整體國家愈來愈成熟的腳步,不僅提升我們對社會的認同度跟參與度,整個整體的素養也會提升。透過這次經驗,我認為司法界的專業人士也非常希望能夠把法庭程序公開透明,藉此讓社會大眾能夠信任,同時在此次國民法官案件審理中,我們也感到非常充分的被尊重。司法制度除了司法人員外,也需要警察、獄政人員等一起協助,如此社會才會愈來愈好。

五、5號國民法官:

被通知選上國民法官的當下,有點興奮又有點不安,原因來自於對法律專業知識的欠缺,幸好有審判長及其他法官的審前說明,讓我們大致瞭解整個審理的流程。檢察官還精心製作簡報及360度現場還原照片,讓我們能快速進入情況瞭解案情,代替生澀的文字敘述,對我們法律門外漢而言起到很大的助益,再加上每一小段程序都有暫休庭時間,審判長會很耐心的解釋剛才那段過程的內容大意,並引導大家充分討論,鼓勵踴躍發言,希望藉由來自社會各個不同領域的國民法官,依其生活經驗,增加思考的視角。以前有發生重大刑案,最終判決刑度未達一般民眾的期待,此時“恐龍法官”的貶抑詞就會出現,民眾覺得對被告過度保護,對受害人家屬不公,若角色互換,法官絕不可能如此輕判…等等的說法。但經過這次全程參與審判之後,我才瞭解要做審判真的不是件易事,考量的面向多元、細微、且要保持中立,不偏向檢方亦不能偏向辯方,所有的罪名都有其既定的刑度上下限,不能因情感上的好惡而增加或減少其刑度。過程中被害人家屬聲淚俱下,心裡糾了一下,但仍須立即保持理智,排除因同情而影響判決,需聚焦當次的行為〈亦即犯罪事實〉。希望經國民法官的參與,讓更多人重視司法體系的運作,讓司法夠透明,而非悲觀地認為司法是有錢人的遊戲。

六、6號國民法官:

這次真的很榮幸可以參與審判,完整參與整個開庭過程真的感受到了各位職業法官的不容易,過程中必須保持高度的專注並發現可能存在的問題,無時無刻提醒自己保持公正及中立,以最客觀的事實結合各種因素及法律規定去衡量刑期,這是一個很重大的決定跟責任,過程中審判長非常用心並以最淺顯易懂的語句去解釋相關條文,並不斷的強調提醒我們必須保有自己最真實的意見及思維,適時的引導大家發表意見,並在我們發表後給予鼓勵與支持,這四天審判長真的是全體國民法官的支柱,讓我們在討論過程中可以放鬆的心情,嚴謹的態度進行,很感謝三位法官在整個過程中很耐心並尊重每個人的每次發言並提出相對的想法及見解,檢辯雙方在開庭過程中也都以非常容易理解的方式表達,審理時程安排也非常適當的讓我們有討論及休息的空間,這四天的每個細節都讓我們可以更全心全意的思考並進行審判,希望每位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的民眾都能不用有任何畏懼,盡其所能的參與,讓司法更完整更公正的呈現。

七、1號備位國民法官:

我是這一次國民法官年齡最大的72歲,我從中華郵政經理退休後,開始從事有機農業,這一次很榮幸的能夠被抽選為國民法官,能夠跟職業法官一起來審判一個司法案件,這是我們司法改革里程碑的一個很重要的項目,真的很榮幸能夠見證這歷史的一刻。在審判當中,我覺得檢察官從偵訊開始蒐證是很細膩的,證據很齊全,在審判過程中,我才體會到司法人員要將一個案件判決公平、公正並達到社會大眾的期待,真的是不簡單也很艱辛。這次擔任國民法官最大的感觸就是要給司法人員1個加油和鼓勵,也很感謝這一次能夠參與,謝謝。

八、2號備位國民法官:

很榮幸在茫茫人海中被抽選為首屆國民法官,這是個難能可貴的經驗!這幾天的參與,讓我了解開庭到審判其實是件多不容易的事,也可能因為法律知識缺乏,極其緊張、壓力倍增,所以非常佩服審判長及法官一職。也藉由此次機會,對司法體系有進一步了解,也了解判決的難處。最後謝謝每位工作人員、法警、審判長及法官,辛苦你們了!

九、3號備位國民法官:

經過這次的案件,讓我瞭解到法院的流程以及審判案件的過程,法官也都會向我們解釋法律知識,法警對我們的保護措施也做的非常好,非常謝謝審判長和兩位法官對我們都很好,會一一和我們解釋案件,還有科長以及工作人員很體貼我們,謝謝你們。這次的體驗讓我對法律又更加瞭解,很幸運有這樣的機會可以當上國民法官,謝謝政府提供這個機會,讓開庭的過程透明化。

十、4號備位國民法官:

本人從未上過法院,透過實際參與三天的國民法官開庭審理,讓我能瞭解法官判決的難處,才深刻體驗公平審理一件案件是非常的不容易,也才能更清楚法官們的辛苦。感謝這四天法院同仁的陪伴,辛苦了。

參、合議庭心得分享:

一、林審判長永村:

1.在本案選任程序中,本院首度引入心理師及時參與協助,不僅能協助候選國民法官及合議庭更精確判斷是否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5款之事由(即國民法官之心理及生理狀況,是否因執行職務而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更重要的是,此舉有助於事先預防國民法官因執行職務產生心理創傷,遠勝於事後之治療或補償。

2.在審判期日,檢、辯就證據調查,均廣泛使用整理證據文書等證據及慎選最佳證據,有助於減輕國民法官之精神與時間之負擔,並有助於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

3.在評議程序,本院首次嘗試使用平板電腦協助進行評議,更加智慧、科技化及減少紙張之使用。最後,整個案件能順利審理終結,感謝各位正備位國民法官及橋頭地院全體夥伴之付出,並特別感謝國民法官科及資訊室同仁之辛勞。

二、黃法官逸寧:

選任程序的時候,有一些候選國民法官在填寫法院寄給他們問卷的時候,表示不期待擔任國民法官,但在選任程序裡面,經過檢辯雙方對他們的發問之後,其實有不少人改變他們答案,表示說現在好像有點期待,雖然覺得請假有點麻煩,但是也蠻想要來參與,所以我覺得可以體會到,或許大部分的人民也盼望能夠有機會來成為司法的一部分,參與整個案件的進行。在選任程序裡面我對其中一位候選國民法官印象蠻深刻,因為當時檢辯雙方有詢問有無信心可以扮演好國民法官的角色,那位候選國民法官很誠實的說沒什麼信心。當時我就覺得,如果今天要我去參加1個醫學的研討會,其他的醫生問我有無信心嗎?我恐怕也會回答當然沒有。但是後來在參與審判程序裡,我發現這位一開始很沒有信心的國民法官,他非常的投入,在中場休息互相討論時,也提出了他觀察深刻的見解,就我的觀察,所有的國民法官都是很投入在這個審過程裡面。個人認為即便是在職業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中,1個人要能夠看見案件的全貌,要見樹又見林,就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所以以前的合議庭就是由3位法官來盡量達成這個目標。現在有了6位國民法官的加入,從討論的過程裡也可以看得出來,有一些國民法官記憶力非常的強,那對於案件的細節掌握的程度很高,另有一些國民法官,則可以從比較宏觀的觀點來提供另一種看法,所以我自己覺得有了6位國民法官的加入,確實比較能夠在案件的審理上提供不一樣的視角讓我們可以更瞭解案件的全貌,或者是更瞭解被害人這一方,以及被告這一方的處境。

三、黃法官志皓:

在評議時,可以見到不同職業、生活背景的人,對於不同價值的堅持,這對於職業法官來說,是一個很好的經歷,讓我們可以跳脫出原本框架,並且,在起訴狀一本的制度下,透過檢察官、辯護人出證,被告、被害者、被害者家屬的型態更加立體,而不只是扁平的卷證。個人覺得首次真實上路,跟之前模擬完全不一樣,因為國民法官真的認知到自己也是法官,自己的決定將會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刑期為何。因此可以明顯感受到國民法官的壓力,無論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每一個都認真的聽審,不放過每一個細節,在休庭的時候,也會提出疑問,希望能做出正確的判決。最後我想引用南宋詩人楊萬里的詩來做結尾:萬山不許一溪奔,攔得溪聲日夜喧,到得前頭山腳盡,堂堂溪水出前村。也就是國民法官制度雖然一開始有雜音、批評、這件案件審理時因為是第一件,也遇到許多的困難,但最後總是可以水落石出,希望國民法官的制度,可以為我國的司法制度帶來改變。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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