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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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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院與臺大法學院共同舉辦量刑理論與實務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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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理論與實務座談會

       為提昇量刑之妥適、透明及公正,促進實務界與學術界就量刑議題之交流對話,本院與臺大法學院於113年1月25日在本院5樓簡報室,共同舉辦「量刑理論與實務座談會」,由臺大法學院李茂生教授、謝煜偉教授、許恒達教授,帶領臺大法學院27位碩博士班研究生前來,與高屏地區院、檢、辯實務界人士,就量刑議題進行交流座談。

       本次座談會由高雄高分院簡色嬌院長開幕致詞,臺大法學院李茂生教授主持第1場次「宣告刑的理論與實務議題」、謝煜偉教授就宣告刑議題進行引言報告、橋頭地院陳君杰庭長及臺大法學院林育賢博士生與談,並由橋頭地院黃莉雲院長主持第2場次「執行刑的理論與實務議題」、許恒達教授就執行刑議題進行引言報告、高雄高分院李東柏法官及臺大法學院李久勤碩士生與談。高屏地區院檢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公會律師出席共襄盛舉,現場提問踴躍,互動熱絡。

       謝煜偉教授就宣告刑議題進行引言報告時指出,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事由,可分為犯罪情節即「行為屬性事由」(包含刑法第57條第1、2、3、7、8、9款)、「行為人屬性事由」(包含刑法第57條第4、5、6、10款)及其他事由(例如,和解、賠償、更生可能等)。法官於量刑時,審酌法定加重、減輕事由形成處斷刑後,應先審酌犯情因素即行為屬性事由形成責任刑,再審酌行為人屬性事由及社會復歸可能性,以形成宣告刑。最高法院近來已逐漸採納此一量刑框架,事實審法院在進行科刑資料調查及科刑辯論時,亦須按照此一架構梳理層次。謝教授並建議判決中之量刑說理應有結構性的呈現,明確區分犯罪情節與一般情狀之判斷架構,可運用量刑行情資料庫,找出符合若干條件下之同類案件,並確認此些案件大致量刑傾向,說明本件與上開案件類型於犯罪情節之差異,指出本件刑度應落在同類案件刑度傾向的上、中、下段之位置。再考慮有無對量刑有利之行為人相關因素或更生環境之支援,來做為從輕量刑之依據,最後形成最終刑度,並且註明檢察官求刑、辯方、被害者科刑意見。

       許恒達教授就執行刑議題進行引言時表示,就數罪併罰於外國立法例,有採「單一刑」之立法例(即以數罪中最重罪名為依據,加重其刑至2分之1,再從中定單一刑),我國則採「執行刑」立法例,必須先判定各罪之宣告刑,再以宣告刑為基礎定執行刑。就定執行刑之作法,我國刑法第51條兼採吸收原則(即刑法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限制加重原則(即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8款)及併科原則(即刑法第51條第9款)。然就有期徒刑如何定執行刑,則未如刑法第57條就宣告刑明文定有應審酌之量刑因子。於學理上,則發展出「量化公式說」、「量刑因子區別說」、「宣告刑與執行刑區別說」、「假設還原說」;於實務上,傾向不同類型罪名酌定較高執行刑,相同罪名、手段及動機相近,則酌定較低執行刑,相同類型但侵害法益態樣較重,則酌定較高執行刑。許教授另提醒,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於112年12月29日生效施行後,法院於裁定應執行刑前,除修正理由所例示之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應給予受刑人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記載定刑審酌之事項。許教授建議,於合併定刑之各罪刑度較高,裁量空間較大時,仍以開庭訊問直接聽取受刑人意見為宜;而於記載定刑審酌之事項時,應注意刑法第57條乃宣告刑而非執行刑之量刑因子,不應重複評價。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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