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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旗小字第000015號郭輝錦鴻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旗簡如113年度旗小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輝錦鴻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旗小字第15號給付票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10時10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