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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小字第000776號潘玉鈴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2年度岡小字第7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玉鈴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岡小字第77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貳仟玖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柒仟零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
負擔。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各以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新臺幣柒仟零肆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玉鈴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