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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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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9194號何昌、何柱、何元、陳何素貞、劉怡亨、劉怡利、劉怡佐、何建賢、何建德之通知優先承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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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司執正字第191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昌、何柱、何元、陳何素貞、劉怡亨、劉怡利、劉怡佐、何建賢、何建德之通知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194號債權人許秉毅等與債務人何昌等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黃獻立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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