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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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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53號瑞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家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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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力一  承辦人:王高山  分機:6566
受文者:瑞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家鴻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非力一113年度司聲字第5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3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瑞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家鴻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王高山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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