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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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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000186號吳孟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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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天一


主    旨:公示送達吳孟韋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吳孟韋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吳孟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賴佳慧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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