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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345號劉人仁之裁定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小字第3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人仁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345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人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3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
被 告 劉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