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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10號劉禹杰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暨準備(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陽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橋院雲民陽112年度訴字第9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禹杰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暨準備(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910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暨準備(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8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洪嘉鴻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