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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000025號邱建修之傳票
主 旨:公示送達邱建修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邱建修過失傷害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6年6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刑事法庭4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江宗憲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