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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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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000025號邱建修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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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邱建修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邱建修過失傷害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6年6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刑事法庭4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江宗憲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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