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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06號黃永安即王叁旗之繼承人之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禮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橋院雲民禮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永安即王叁旗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
1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4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上午9時
30分、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113年11月21
日上午9時30分、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民事法庭5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得
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記官 史萱萱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