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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156號孫明鴻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 旨:公示送達孫明鴻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審易字第156號孫明鴻偽造文書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院3樓刑事法庭6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
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毓珊
股 別:照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