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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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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158號盧冠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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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3年度橋小字第1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冠臻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158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36,7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二、訴訟費
          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7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盧冠臻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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