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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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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168號戴軾勲(原名戴先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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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3年度橋小字第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戴軾勲(原名戴先哲)之判決正本1件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16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9,051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51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戴軾勲
          (原名戴先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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