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69號被告德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余賢德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3年度橋簡字第1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德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余賢德之判
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169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零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起
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二
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二一七計
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一三年五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三一
七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三四計算之違約
金。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
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一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二一七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一
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三一七計算之違約
金;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三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
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
以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壹拾參元、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
伍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德培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余賢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