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69號被告德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余賢德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3年度橋簡字第1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德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余賢德之判
       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169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零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起
        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二
        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二一七計
        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一三年五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三一
        七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三四計算之違約
        金。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
        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一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二一七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一
        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三一七計算之違約
        金;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三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
        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
        以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壹拾參元、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
        伍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德培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余賢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