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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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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岡小字第000087號禇振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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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3年度岡小字第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禇振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岡小字第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
          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
        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
        佰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貳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禇振華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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