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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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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簡字第000215號施宣鳳即顏支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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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2年度岡簡字第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宣鳳即顏支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岡簡字第2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楊顏援、林金枝、林瓊、
          林立峰應就被繼承人顏天共所有高雄市路○區○○段○○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一百二十分之二十五,辦理繼承登
        記。被告顏林金枝、顏麗芬、顏鋒源、顏琮穎、顏明
        雄、顏月𥚃、黃郁倩、黃彥樹、吳敏惠、施佩吟、施
        佩伶、張豐麟、張秀蘭、陳泰雄、陳泰利、施信安、
        施宣鳳、施佳良、施家琳應就被繼承人顏支所有高雄
        市路○區○○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六十分之五,辦理
        繼承登記。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地號土
        地(面積七百八十一點二三平方公尺) 應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後取得位置、面積、所有狀態」欄及附圖所
        示。兩造應相互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
        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施宣鳳
        即顏支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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