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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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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625號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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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113橋院雲民輝111年度訴字第6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1、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25號、黃國泰、黃國軒與王乾造、王俊傑、王鎮瑜、王俊丁、郭王秋玉、郭玫君、劉玉蓮、郭美慧、郭美娟、郭菁蘭、郭美秀、郭世德、郭漢水、郭諠文、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林行雄、林擇龍、林慕義、陳水三、陳韋達、林尚文、蔡國輝、郭周月華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玫吟即郭天津之繼承人、郭俊麟即郭天津之繼承人、林尊仁、林智娜、林智純、林尊煌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麗卿即郭天津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儀庭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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