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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78號王智民之刑事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王智民之通知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378號王智民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檢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意見調查表各1件,台端如有意
見提出,請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寄送至本院,如屆期
未提出意見,本院將逕以卷內事證依法辦理。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麗燕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兌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