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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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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78號王智民之刑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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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王智民之通知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378號王智民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檢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意見調查表各1件,台端如有意
          見提出,請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寄送至本院,如屆期
          未提出意見,本院將逕以卷內事證依法辦理。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麗燕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兌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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