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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岡小字第000121號潘玉鈴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旭113年度岡小字第1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玉鈴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岡小字第12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6,575元,及其中新台幣34,050元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6,5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玉鈴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顏崇衛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