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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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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000373號張伯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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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    旨:公示送達張伯誠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73號張伯誠公共危險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張伯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毓珊


股       別:照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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