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64號宋俊豪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3年度橋簡字第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宋俊豪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16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7,977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9,419元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7,977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俊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