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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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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849號SRI UDOM PAYAK,周子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月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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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SRI UDOM PAYAK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849號SRI UDOM PAYAK公共  
        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SRI UDOM PAYAK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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