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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旗簡字第000017號達豫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達豫國際有限公司法代郭文聰、郭文藻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旗簡如113年度旗簡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達豫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達豫國際有限公司法代郭文聰、郭文藻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旗簡字第1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辦理。
二、判決節本如下: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達豫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達豫國際有限公司法代郭文聰、郭文藻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