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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旗小字第000015號郭輝錦鴻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旗簡如113年度旗小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輝錦鴻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旗小字第15號給付票款事件辦理。
二、判決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輝錦鴻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