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148號吳佩璇即吳昀蓁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小字第1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佩璇即吳昀蓁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14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佩璇
即吳昀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判決正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吳佩璇即吳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