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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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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001406號阮氏玉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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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2年度橋小字第14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玉曇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小字第14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玉
          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告 阮氏玉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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