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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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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68號余賢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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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簡字第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余賢德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168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賢德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黃登文  
被   告 余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
三一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三四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零點二一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
三一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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