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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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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402號凌鈺喬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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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3年度橋小字第4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凌鈺喬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與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橋小字第40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民事法庭8(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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