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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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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083號宋征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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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帆113年度橋簡字第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征祥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83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征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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