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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000015號王德弘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天
主 旨:公示送達王德弘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審訴字第15號吳俊學等妨害秩序等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王德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賴佳慧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