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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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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000125號蔣宗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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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智


主    旨:公示送達蔣宗霖之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5號蔣宗霖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原判決撤銷。蔣宗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江宗憲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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