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211號施志強之視為撤回函
股 別:廣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113橋院雲民廣112年度訴字第2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志強之視為撤回函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11號張聖華與施志強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施志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群育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