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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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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000003號顏鴻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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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113橋院雲民柔112年度再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顏鴻雁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再字第3號郭游璋與尹利秀、顏鴻雁再審之訴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被告顏鴻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惟文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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