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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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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414號呂○嬣(即呂○美)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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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呂○嬣(即呂○美)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審易字第414號呂○嬣(即呂○美)過失
          傷害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下午4時50分,
          在本院3樓刑事法庭6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
          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毓珊

股       別:照股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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