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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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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9626號共有人蔡辯之繼承人、蔡新儉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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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司執勇字第1962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蔡辯之繼承人、蔡新儉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俊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13年3月13日將債權人蔡俊宏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已總價新台幣219,999元拍定在案。
  二、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公告該地號土地上共有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院 長 黃  ○  ○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決行
 

112年司執字019626號 財產所有人:蔡俊宏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40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二小段659,659-3地號
--------------
高雄巿楠梓區聖雲街110巷25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第一層: 28.05
第二層: 36.21
第三層: 36.21
第四層: 28.22
騎樓: 5.27
合計: 133.96
陽台3.40
6分之1
219,999元
備考
本建物坐落地號均非債務人所有。稅籍編號:04080110000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另經詢問鄰居表示,現由債務人母親居住,債務人很少回家,建物無壁癌、滲水情形,屋況尚佳;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134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1340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楠梓區後勁段二小段659、659-3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九、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二小段659、659-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1340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1340建號建物。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下午2時至3時30分。(第3次拍賣)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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