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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771號歐陽杶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天一
主 旨:公示送達歐陽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771號歐陽杶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歐陽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OPPO廠
牌A38型號手機、三星廠牌A14型號手機及VIVO廠牌Y3
6型號手機各壹部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賴佳慧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