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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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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11號顏裕明,蘇炯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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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公三

主    旨:公示送達顏裕明之裁定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111號顏裕明觀察勒戒處分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顏裕明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吳雅琪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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