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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11號顏裕明,蘇炯峯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公三
主 旨:公示送達顏裕明之裁定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111號顏裕明觀察勒戒處分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顏裕明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吳雅琪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