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69號張仁傑之傳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良
主 旨:公示送達張仁傑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上字第69號張仁傑詐欺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三樓刑事法庭7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
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函 稿 代 碼:C055-34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傳票-文采
股 別:良股
以下稿不列印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