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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59號詹東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禮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橋院雲民禮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詹東霖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2時35
分,在本院民事法庭1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得依
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記官 史萱萱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