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198號柯士鈞即柯智銘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小字第1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士鈞即柯智銘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19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士鈞
即柯智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判決正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陳明煌
被 告 柯士鈞即柯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