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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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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288號武瓊花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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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3年度橋小字第2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武瓊花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2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武瓊花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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