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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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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000276號盧冠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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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3年度橋小字第2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冠臻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小字第27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盧冠臻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判決正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盧冠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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