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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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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函: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2條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及施行地區,業經司法院、行政院以111年8月18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24861號、院臺法字第1110184666號令會同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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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院令: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2條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11月24日止之期間,併指定施行地區為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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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2條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及施行地區pdf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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