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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告日期: | 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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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110年度橋小字20號李玉華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寒110橋小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玉華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橋小字第2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玉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7日下午2
時18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設址:高雄市橋頭區
經武路911 號4 樓)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李玉華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將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
效力。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