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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告日期: | 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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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109年度司票字1363號李國樑之本票裁定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受文者:李國樑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非欣109年度司票字第136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63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
達與相對人李國樑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
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張麗英 住高雄市橋頭區合興街7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S221057516號
相 對 人 李國樑 住高雄市左營區南屏路262號5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E120519890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1日簽
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734499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
109 年6 月2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