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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告日期: | 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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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109年度司他字94號蘇岳廷之裁定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受文者:蘇岳廷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非力109年度司他字第9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司他字第94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蘇岳廷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
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94號
原 告 105A1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原 告 105A2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楊子葳 住高雄市楠梓區大學二十五路150巷19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E200955703號
被 告 蘇岳廷 住高雄市楠梓區大學二十五路150巷19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E1212632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6年度救字第106號),本院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捌
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子葳、蘇岳廷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
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
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亦屬確定訴
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
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
延利息。
二、經查:
怚誑騝磻々H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聲
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06號裁定准許暫免繳
納訴訟費用。而本件訴訟經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6號判決
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楊子葳、蘇岳廷負擔
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均提起上訴,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
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
開卷宗確認無訛。而准予訴訟救助僅於訴訟終結前有使受救
助人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於訴
訟終結後此項暫免之費用,自應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
徵收。
豸S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0
3,424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而上訴第
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4,179,360元,應徵收第二審之裁判費
為63,573元,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
用為59,583元【計算式:{(58,519元×(1-5/100)+63,5
73元)}÷2=59,583元】,另被告楊子葳、蘇岳廷各應向
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926元【計算式:58,519元×5/100
÷2=1,463元】,並均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