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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告日期: | 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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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110年度交簡字130號戴興福之判決 |
主 旨:公示送達戴興福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交簡字第130號戴興福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戴興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決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