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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告日期: | 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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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110年度橋小字382號許世定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乙件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利110 年度橋小字第382 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世定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第15
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橋小字第38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5 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8 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