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橋頭地院辦理法官在院研習課程,敬邀詹大法官森林講授「從法院裁判看侵權行為法之理論發展及修正方向」課程

字型大小:
橋頭地院敬邀詹大法官森林演講照片-1

       為增進本院民事庭同仁就民事爭議事件處理之本職學能,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邀請到司法院詹大法官森林講授「從法院裁判看侵權行為法之理論發展及修正方向」課程。

       詹大法官先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民事判決(參展商品被竊案)出發,詳予解說純粹經濟上損失此一易為實務上混淆之概念,與附隨經濟上損失不同之處。並以不同型態之自殺行為案例,由契約及侵權行為角度,藉對比之方式,說明因自殺使他人房屋成為凶宅時,客觀上已使房屋交易價值減損,故已侵害他人房屋所有權,而非僅生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順帶論及就國家賠償之案件,於當事人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時,可請求之範圍是否應包括純粹經濟上之損失,提出對最高法院現有判決之不同看法。

       而針對侵權責任中,實務爭議最大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應如何認定?詹大法官主張為保護請求權人之利益,應視不同個案而為斟酌,同時肯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將侵權責任消滅時效之起算點,至損害程度底定時才開始起算之見解,並肯定最高法院於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RCA工人求償案)中,援引誠信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駁回加害人所為時效抗辯,以保障被害人之權利。

       於近兩個半小時的演講,詹大法官以幽默風趣之方式、深入淺出就前開問題由理論及實務觀點分別闡述其看法,亦勉勵行政機關及法院要勇於任事,應儘速使人民之權利獲得及時之保障,使參與人員獲得許多啟發,會後紛紛表示獲益良多,並感謝詹大法官精闢的演講。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